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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建筑业取消“属地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解读:营改增之前,这种销售行为被称为“特殊类型混合销售”,销售和建筑服务分开纳税,销售是17%增值税纳税,建筑服务按照3%营业税。营改增后,出现两极化,很多地方对这种“混合销售”按照主营业务统一缴纳增值税,部分地方按照营改增前的分开交税方式执行。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给出明确的答案: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开纳税,该文件大家要注意到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

一是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7%,销售建筑服务按照11%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

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发包方”可以理解为“业主”,是项目的出资方,分为“分包方”和总包方“。“建筑企业”就是“施工单位”。

以上的情况可以理解为“建筑业总分机构”,施工单位(总机构)将盖大楼这件事交给了旗下建筑公司(分机构),这家公司直接与“业主”交涉盖大楼、工程款结算、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事项,总机构不再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不属于虚开发票,是合理合法的。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在一个省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属于“属地纳税”,就是建筑公司在哪个区盖大楼,就在那个区预缴税,再到公司所在地申报增值税,这样太麻烦啦,对此,国税总局规定,今年5月1日起,在统一地级行政区内,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缴纳增值税,不需要预交啦!

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部分地区,电梯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建筑服务”11%税率交税,对此,国税总局明确规定,5月1日起,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可以选择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5、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6、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7、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企业不用担心啦,开票过渡期限放宽一年!

8、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解读:实名办税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预防措施。

9、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解读:目前,从国税总局发布的通知了解到:酒店业、咨询鉴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从今年6月1日起,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专票,可以自开专票的行业有3个了!

10、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解读:据了解,之前,增值税发票的报送认证时限从90天延长到180天,这一次,凡是7月1日取得发票,认证时限延长到360天!!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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